第25条文;通过银行支付工资
(1)由任何雇员因工作而赚取或应被缴付的全部工资,在扣除任何合法的扣减后,必须实际存入雇员在一家在《1989 年银行及金融机构法令》(第372号法令)、或在马来西亚任何地区任何成文法下取得执照或开设的银行、金融公司或其他机构开设的一个户头,该户头可以在雇员本身名下,或由该名雇员规定的一名或多名人士联名下。
(2)每一名雇员必须有权向法庭取回未依据第(1)款实际支付给他的工资—扣除第四章:合法扣除工资。
第25A条文;除了通过银行外,工资的付给
(1)即使有第25(1)条文规定,一名雇主可以在雇员(家务佣人除外)的书面要求下,以下列方式支付其雇员的工资:
(a)法定货币;或
(b)开支票给该雇员或其指定的人士
(2)如果是家庭佣人,雇主可以在家庭佣人的请求下,并获得总监的批准,以支付法定货币或支票支付家庭佣人的工资。
(3)雇员可根据第(1)及(2)款提出的要求,可随时以书面通知向雇主撤回。
(4)在第(3)款所提述的通知,须于通知发出日算起四个星期后生效,并非在之前生效。
(5)雇主不得无理拒绝雇员根据第(1)及(2)款对工资支付方式提出的要求。
(6)因雇员根据第(1)和(2)款提出的请求,而产生的任何争议,应提交由总监处理,总监对此事项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。
(7)第69条文发生的任何争议,不适用于第(6)款。
此外,根据第99A条文(罚款)阐明:任何人违反或抵触此法令的任何条款或条例或指令或其他相关法律,一旦被控上庭罪成,最高不超过1万令吉的法庭罚款。
若由执法官员开出的传票,则最高不超过5000令吉的传票罚款。